(2017)陕0116民初第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第5328号原告侯某某,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丁某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