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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天平与楼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天平,楼江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481号原告:蒋天平,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芝,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江卫,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蒋天平诉被告楼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现住址不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江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8日,被告楼江卫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蒋天平借款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据。另,双方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告45500元,现金方式支付45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推脱,未予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被告楼江卫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收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及原告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被告应及时归还。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系违约,应负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江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天平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楼江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天平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文卫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佳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