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6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二贵、王爱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二贵,王爱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贵,男,195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军,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岩,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二贵因与被上诉人王爱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二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二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二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爱民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宋广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娅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