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段占军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占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39号罪犯段占军,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温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作出(2004)新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占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新中刑再字第12号刑事裁定,维持该院(2004)新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于2004年7月1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08年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段占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在焦作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段占军于1996年至1998年期间,单独或结伙在温县、济源市、孟州市、博爱县、焦作市、卫辉市等地盗窃机动车28辆(其中一辆未遂),价值2378450元。被告人段占军系主犯、四次判刑。罪犯段占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服刑人员武晶鑫、贾士争及管教干警陈红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占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占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