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江、王嵩迪、南彩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业、邓淑娟、张振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王嵩迪,南彩艳,王立业,邓淑娟,张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王江(被害人王维民之父),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42********,男,194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退休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路大街鸿福家园小区26号楼3单元301室。申请执行人王嵩迪(被害人王维民之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2000********,女,200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南龙华社区***组和平*号楼******室。申请执行人南彩艳(被害人王维民之妻),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72********,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南龙华社区***组和平*号楼******室。被执行人王立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980********,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镇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坦途镇双宝岱村。被执行人邓淑娟(被告人申建之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64********,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平房村*组。被执行人张振安(被告人张财宝之父),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1********,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陵城镇张石灰村**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王嵩迪、南彩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业、邓淑娟、张振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邓淑娟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内,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飞审判员 高艳萍审判员 朱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