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黄忠、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张建华,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8号申请执行人黄忠,男,1976年10月5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52年3月27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10月12日生,住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黄忠申请张建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建华、张勇应支付申请人黄忠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建华、张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