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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黄忠、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张建华,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8号申请执行人黄忠,男,1976年10月5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52年3月27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10月12日生,住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黄忠申请张建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建华、张勇应支付申请人黄忠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建华、张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