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金栓与白永军、刘丽丹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栓,白永军,刘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栓,男,61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亚云,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白永军,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丽丹,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金栓与被执行人白永军、刘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栓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张金栓以二被执行人白永军、刘丽丹暂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