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覃境卿诉曲沃县杨谈乡下院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境卿,曲沃县杨谈乡下院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覃境卿,男,2009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曲沃县杨谈乡万户村。法定代理人:秦文慈,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的母亲。被执行人:曲沃县杨谈乡下院小学。负责人:姬彩彩,该学校校长。本院在执行覃境卿与曲沃县杨谈乡下院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曲沃县杨谈乡下院小学在杨谈中心校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沃县杨谈乡下院小学在XXXX存款XXX元,冻结期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跃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