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叶文威诉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威,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544号原告:叶文威,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云,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25号205室。负责人:梁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耀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炜泉,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光明路黄花新村27号1楼。法定代表人:周沐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耀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炜泉,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44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司徒铁。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武,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文威诉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谢颖翔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叶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