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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廖利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利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300号原告:廖利根,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6号。诉讼代表人:丁卫阳,行长。原告廖利根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廖利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廖利根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利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利根负担。审判员  廖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储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