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顺隆与聂娟屈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顺隆,聂娟,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蔡顺隆,男,汉族,1948年10月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聂娟,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屈鑫,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蔡顺隆与被执行人聂娟、屈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屈鑫的其他财产及其下落线索。因聂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其进行拘留。我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63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06380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