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家如、黄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如,黄涛,兰陵鸿翔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如,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兰陵鸿翔加油站,住所地兰陵县兰陵镇东薛郯公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吴云峰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家如与被执行人黄涛、兰陵鸿翔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家如于2017年0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相关财产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雪照审判员 刘晓辉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