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艳敏、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敏,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4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敏,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2331X1。法定代表人:张健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艳敏与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3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