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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海波诉王东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王宝礼,王东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798号原告:王海波,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欣园小区***楼4门***号。被告:王宝礼,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新开公寓*座*单元****室。被告:王东慧,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新开公寓*座*单元****室。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波诉被告王宝礼、王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