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林和与严龙成、梁美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林和,严龙成,梁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于林和,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严龙成,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梁美子,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于林和与被执行人严龙成、梁美子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对(2016)吉2401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龙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咸永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