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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冷超、李家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超,李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3035号申请执行人:冷超,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家俊,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超与被执行人李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冷超40000元,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