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刘苟项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刘苟项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57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8号,确认地址同上。负责人呼玉祥,总经理。被告刘苟项,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生,住灵宝市,确认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被告刘苟项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