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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俊武与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武,刘XX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769号原告:王俊武,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中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XX,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武与被告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认可协议无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俊武承担。审判员  朱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