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俊武与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武,刘XX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769号原告:王俊武,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中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XX,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武与被告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认可协议无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俊武承担。审判员 朱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