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乔剑萍与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剑萍,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后俊,蚌埠中山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04号原告:乔剑萍,女,汉族,1960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乔峰萍,女,汉族,1954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与红旗路交叉口锁厂综合楼一层A-K/A-10轴。法定代表人:陈广辉。被告:王后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中山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南路花鼓灯嘉年华***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后俊。原告乔剑萍与被告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后俊、蚌埠中山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乔剑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乔剑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