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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玉华与黄志明、尤杰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华,黄志明,尤杰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390号原告:许玉华,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黄志明,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尤杰香,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华诉被告黄志明、尤杰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员丁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