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国艳与被执行人顺合采砂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艳,隆化县顺合采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艳,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顺合采砂场,住所地:隆化县。经营者陶志强,男,住隆化镇。申请执行人陈国艳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顺合采砂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国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顺合采砂场履行给付1.787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