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白华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白华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020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号天润未来城。代表人:张宗福,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再明、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强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白华银,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白华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