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开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开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0953XG。法定代表人:赵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开友,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关于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开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843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肖开友偿还借款3073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申请执行的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1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