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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义茂与孙贵兵、齐文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茂,孙贵兵,齐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李义茂,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贵兵,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文杰,女,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贵兵、齐文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8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义茂与被执行人孙贵兵、齐文杰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蔡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和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