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勇兰与包广俊、白仕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兰,包广俊,白仕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孙勇兰,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包广俊,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白仕竹,女,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孙勇兰申请执行包广俊、白仕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勇兰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511720元,申请执行费75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包广俊、白仕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会平审判员 钱坤& # xB;审判员 李 学 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德 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