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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慧珠与杭州长纲标牌支架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珠,杭州长纲标牌支架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015号原告:陈慧珠,女,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军,杭州市南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长纲标牌支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382号-2号。法定代表人:沈永敏。第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缸儿巷15号。法定代表人:孙锦,局长。原告陈慧珠诉被告杭州长纲标牌支架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陈慧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慧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慧珠负担,退还原告陈慧珠40元。代理审判员  高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岑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