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光诉被告王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光,王俭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804号原告:李晓光。被告:王俭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光诉被告王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晓光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