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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光诉被告王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光,王俭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804号原告:李晓光。被告:王俭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光诉被告王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晓光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