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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文新与李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新,李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4民初963号原告:李文新,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李安宁,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李文新与被告李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0日被告因支付其承包的德昌县热河乡移民集中安置点挡土墙工程民工工资需周转资金而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同意借款200000元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3月20日归还,月利息为1%。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工程款尚未结算支付为由推诿、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安宁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无异议,但我要等到我所承包的工程结算且收到款后才能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00000元以及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0日,被告因支付其承包的德昌县热河乡移民集中安置点挡土墙工程民工工资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文新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用于支付热河乡移民集中安置点挡土墙工程民工工资(归还日期2017年3月20日),月利息为1%,归还款由移民局集中安置点挡土墙工程转款时归还。身份证号XXXX,借款人李安宁,2017.1.20”。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遂于2017年5月22日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因借款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出示了借条,被告亦认可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未归还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未超过年利率的24%,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息1%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为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安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文新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安宁负担。由被告李安宁负担的费用,已由原告李文新垫付,被告李安宁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径行给付原告李文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