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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小娟、张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娟,张红心,崔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娟(又名胡晓娟),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武解放,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心,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崔伟(又名崔献伟),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上诉人胡小娟与被上诉人张红心、原审被告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豫1426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小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张红心向本院申请对胡小娟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小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原告张红心自愿撤回对胡小娟的起诉,胡小娟表示同意,亦应准许。由于张红心撤回对胡小娟原审中的起诉,原审判决胡小娟承担还款责任已无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胡小娟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张红心撤回对胡小娟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审原告崔献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胡小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周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