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詹某与儋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石远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儋州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某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03民初2965号 原告:詹某,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公寓1栋206室,身份证号码:32010719820205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花,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xx市xx镇xx综合楼一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泽,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石某忠,男,成年,住址海南省儋州市xxx镇xxx综合楼一楼102室。 原告詹某诉被告儋州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石某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谢造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处分其诉讼权利,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某负担。 ⺀ hesznwgghqjxfirt48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陈 伟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陈伟撰稿:陈伟校对:王慧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22日印制 (共印8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