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丁峰、刘金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峰,刘金玲,张国才,张亚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峰,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玲,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才,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飞,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峰因与被上诉人刘金玲、张国才、张亚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均无异议,但对于合同解除时间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损失责任承担有不同意见。请一审对以上事实进一步予以查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丁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时银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