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柯春腾、莆田奇晟陶瓷有限公司、詹国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春腾,莆田奇晟陶瓷有限公司,詹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柯春腾,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奇晟陶瓷有限公司,机构信用代码:G10350303003528207,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高新园区后郭街709号。法定代表人:姚碧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詹国山,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柯春腾和被执行人詹���山、莆田奇晟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詹国山、莆田奇晟陶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582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国山、莆田奇晟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9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