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某某代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某某,陈某某,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2664号申请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代某某。被执行重庆华商融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童某。关于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7)渝0113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代某某、代某某、陈某某、重庆华商融鑫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3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代理审判员 石 愚代理审判员 蒋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书 记 员 李奕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