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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维生、胡维志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维生,胡维志,虞柳萍,翁百泉,卢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维生,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胡维志,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虞柳萍,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翁百泉,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卢业贵,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胡维生、胡维志、虞柳萍、翁百泉与被执行人卢业贵的相邻排水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业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业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多次做其工作,被执行人仍不愿履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469.09元。在被执行人不愿开挖排水沟的情况下,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组织干警、聘请韦XX等8名民工按判决确定的内容,修建了一条长15米、宽X深为25厘米X25厘米的排水沟,完工后经申请人察看并认可。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鉴于排水沟已经修好,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2执923号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