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兴华和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项目经理,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雅居乐花园3号楼2403室。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华和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