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海珠、蔡少雄与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珠,蔡少雄,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珠。申请执行人蔡少雄。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四组。负责人郇恒,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珠、蔡少雄与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四组的财务管理者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村民委员会在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皇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430000元【该款系(2017)陕0117执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号案件共同划拨执行案款】。现申请执行人王海珠已将申请执行案款65308元领走。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