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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骆果军与李雄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果军,李雄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021号原告:骆果军,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波,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果军诉被告李雄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果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果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果军撤回起诉。本���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骆果军负担。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