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培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培文,罗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28行审14号申请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元文,局长。被申请人杨培文,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被申请人罗素美,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申请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锦卫生计生征决字[2016]第5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申请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其作出的[2016]第5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材料有待完善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其作出的[2016]第529号《征收决定书》材料有待完善为由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审 判 长 龙庆辉审 判 员 龙本坤人民陪审员 付厚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