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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海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忠,男,生于1988年7月7日,汉族,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夏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先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明,系该公司业管客服中心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忠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原平审 判 员  赵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