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胡长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胡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8号。负责人:袁永军(系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长虹,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胡长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长虹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宇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