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志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12号原告:郑志涛,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玲,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金尧,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