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彦峰、灵石县福鑫煤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彦峰,灵石县福鑫煤化有限公司,毋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彦峰,男,汉族,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灵石县福鑫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玉成沟。法定代表人毋玉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毋玉兵,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灵石县。关于白彦峰申请执行灵石县福鑫煤化有限公司、毋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冀民终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彦峰于2016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彦峰申请将该案指令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7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良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