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魏志强与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瑞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强,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魏志强,男,汉族,1978年7月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瑞涛,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生,住开封市。本院在执行魏志强申请执行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瑞涛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瑞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字第83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佳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