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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魏志强与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瑞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强,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魏志强,男,汉族,1978年7月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瑞涛,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生,住开封市。本院在执行魏志强申请执行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瑞涛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瑞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瑞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字第83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佳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