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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四川金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四川金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四川金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蒲雷。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四川金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000元、诉讼费50元,共计5050元;未执行金额为505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英烈审 判 员  胥道全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泽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