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姜小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姜小珍,王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依默,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姜小珍,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芝军,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信公司)与姜小珍、王芝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小珍、王芝军支付代偿款376439.66元及利息损失49968.34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违约金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姜小珍、王芝军名下有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一区10幢401室房屋,本院已经查封,但该房屋设置银行抵押贷款,暂时无法处置;姜小珍名下有浙H×××××车辆、王芝军名下有浙H×××××小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姜小珍、王芝军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小珍、王芝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