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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毕彩珍、施学武申请执行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彩珍,施学武,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毕彩珍,女,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龙华村委会平安庄村3号。申请执行人施学武,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龙华村委会平安庄村32号。被执行人李平,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新城社区李保什营村47号。关于毕彩珍、施学武诉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6日,毕彩珍、施学武申请我院执行。申请标的为:赔偿毕彩珍医疗、护理等费21475.94元,赔偿施学武医疗、护理等费16445.98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合计38671.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李平于2017年6月22日自觉交款1000元,申请方已领取。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平家庭困难属于特困扶贫对象,且妻子身患严重疾病,父亲系残疾人,母亲多病,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毕彩珍、施学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