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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振华与刘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华,刘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2051号原告:林振华,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系原告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淑文,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林振华与被告刘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振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张永强,被告刘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淑文支付货款8660元;2.诉讼费由被告刘淑文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整体厨房、卫浴及厨电用品的安装及销售工作。2017年1月份,被告购买原告的整体厨房、卫浴用品等,被告在《客户订购商品清单》上签名认可,总销售价款为9660元,被告交订金1000元。原告为被告安装完所供的商品,被告刘淑文下欠8660元货款至今未偿还。刘淑文辩称,原告没有安装完毕整体厨房,主体厨门安装反了,厨门上边的橱柜没有封、一组吊橱没安装;原告要账的时候,在被告家门口大骂,影响不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整体厨房、卫浴及厨电用品的安装及销售工作。2017年1月份,被告购买原告的整体厨房、卫浴用品等,原告出具《客户订购商品清单》,清单中,注明了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金额,后被告退还燃气灶(万事达S828,未计入商品清单)、抽纸盒,更换手工水槽加价400元;又安装“中遇”花洒(600元),总销售价款为9660元,被告交订金1000元。原告为被告安装所供的商品,2017年4月3日,被告在《客户订购商品清单》上签字确认,现仍欠货款8660元未偿还。原告主张部分厨门未安装是因为被告家未开通天然气,接通天然气管道后才能安装,同意继续为被告安装厨门。本院认为,被告刘淑文购买原告林振华的整体厨房、卫浴用品等,并在《客户订购商品清单》上签字确认,应当认定原告林振华与被告刘淑文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振华要求被告刘淑文支付货款866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淑文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林振华亦应履行安装义务,将所售商品安装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淑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林振华货款8660元;二、原告林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被告刘淑文安装完毕厨门。被告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淑文负担(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