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新佑与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佑,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101号原告:郭新佑,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B-24-1-1号。法人代表:陆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该公司职工。被告:黄海平,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郭新佑诉被告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新佑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郭新佑负担。审判员 覃燕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