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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新佑与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佑,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101号原告:郭新佑,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B-24-1-1号。法人代表:陆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该公司职工。被告:黄海平,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郭新佑诉被告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新佑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郭新佑负担。审判员  覃燕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