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气群与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气群,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气群,男,,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被执行人:钟军,男,拉祜族,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李气群与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军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