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广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广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219号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小区54幢1单元2层,组织机构代码:05292922-5。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广西,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宿州市。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广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